昨日, 记者获悉,经福州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福州市政府近日新颁布了《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这3个新政从9月24日起施行。今年10月将先推出2000套限价房、2000户居民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择机推出。
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条件:家庭年收入3.1万元或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或以下
新政主要在申请人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设置上进行了调整。原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今年,将此标准调整为:家庭年收入在3.1万元以下(含3.1万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也由“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调整为“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可分为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两种户型标准”。
廉租住房
申请条件:家庭年收入1.9万元或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或以下
按照原规定,廉租房主要面向低保、民政优抚、特困职工等“双困户”家庭供应。新规明确了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指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也有所放宽。截至2007年底,福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低保等“双困户”家庭。新政将标准调整为:家庭年收入在1.9万元以下(含1.9万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办法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同时,对采取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每户只能承租一处与家庭成员结构相应的廉租住房房型,其中一代家庭承租A型,二代家庭承租B型,三代家庭承租C型。
限价房
申请条件:家庭年收入5.2万元或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或以下
今年,福州市将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限价房保障范围。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福州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房销售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8年限价房申请人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年收入在5.2万元以下(含5.2万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并规定,“个人购买的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 据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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