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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须知 - 在线顾问 - 厦门房产网|厦门房地产网|厦门房屋出租网|厦门房地产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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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须知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07-11-4 18:42:50
内容: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父母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

  3、父(母)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4、父母离婚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投靠抚养人落户。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父(母)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申办材料    1、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年满16周岁)。

  2、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若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或在一起但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由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父母离婚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3、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父母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4、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办理指南    1、子女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子女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顾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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