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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夫妻投靠落户须知
作者: admin
时间: 2007-11-4 18:44:39
内容: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条件)
   1、被投靠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配偶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 夫妻已结婚登记。

  3、 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配偶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申办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办理指南    1、配偶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配偶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 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顾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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