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8月租赁一套三房一厅房子中的一个房间(该套房是由一位黄小姐去年向房东租赁的,然后将其中的两个房间转租给我和另一个李先生).房子于今年6月25日到期.我们都不再租住了.黄小姐于6月22日搬离,李先生同时去深圳出差,当天下午李先生的朋友代其整理行李时,忘了关阳台洗衣池的水龙头,导致水溢出水池,偏偏阳台的下水道一直就是不大通畅,水越积越多,最后倒灌回房间,大部分强化木地板被水泡. 6月23日房东过来看房子,由于房子仅有我一人在,房东跟小李联系,要求索赔或是恢复原状,李表示等他6月25日回厦门后再处理该事.房东担心届时联系不到人,要求我交了3000块的押金,表示等小李处理完木地板被泡一事后,再归还.6月25日发现小李已将所有行李打包搬走.请问顾问,我现在该怎么处理?应如何才能取回3000元的押金.在这个事件中,我是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房东索取押金有没法律依据?谢谢!
李律师认为:1、你与房东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你与黄小姐之间有合同关系,那么房东无法以租房合同的履行不当而要求你承担责任。房东只有在证明你侵权的情形下,才能追究你的责任,而这涉及到侵权中你与小李的朋友之间的举证责任承担,如果你能证明你没有侵权,那么你不用承担该事件的后果。2、在第1点的基础上,你可以要求房东还给你押金。 3、如果不能协商,房东又不能找到李先生进行索赔的情况下,你可起诉要求房东返还押金。更多问题可与李律师联系,电话13395026671,个人网站:www.lzhlawyer.9ask.cn进行一对一的咨询。